南通  [切换城市]  
用户名:密码:记住密码商家入驻/帮助中心
南通保洁网广告位
当前位置:牛保洁 >>> 资讯

南通住宅工程有新规施行

  •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1209次
  • 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重点内容显示:
    1、南通将加快建立健全住房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2、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21年3月1日起新出让住宅项目及2021年9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预(销)售许可的住宅项目。
    3、建设单位须公示防水防渗信息,并对构造做法进行详细说明,且包含详细图纸显示。
    4、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分户验收阶段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邀请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5、住宅工程交房时应向业主移交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信息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构成的纸质文本资料。
    关于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制,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质量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本原则
    以目标引领、全面推行为基本原则,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21年3月1日起新出让住宅项目及2021年9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预(销)售许可的住宅项目。
    鼓励2021年9月1日前已办理预(销)许可但未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参照执行。
    建设单位公示内容
    (一)施工许可信息。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工期,施工许可证号、许可日期。
    (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施工工期信息。土建工期及起始日、安装工期及起始日、装修工期及起始日。
    (四)钢筋配筋率信息。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梁、板、柱、剪力墙配筋率及梁、柱配箍率。
    (五)防水防渗信息。地下室防水等级及屋面、外门窗、外墙、楼地面、地下室等部位的构造做法(包括做法说明、工艺流程、构造做法、详图)。
    (六)安置房户型信息。项目总平面图、户型图及设计建筑面积等信息。
    (七)主要建筑材料信息。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品牌、规格和进场验收结论。
    成品住房工程还须公示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后附的材料信息,并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内容。
    (八)成品住宅设计变更信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前做法和变更后做法。
    (九)成品住房社会监督信息。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分户验收阶段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邀请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并将相关活动信息予以公示。
    (十)工程主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验收信息。工程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和结论,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的交接验收书面验收意见,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电梯检验信息、室内环境检测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建设单位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方式和规定
    (二)在办理预(销)售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公示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公示内容;其余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基础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验收交付阶段予以公示。
    (三)项目未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公示情况报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交房时向业主移交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信息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构成的纸质文本资料。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成效。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联动配合,精心安排部署,督促建设单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牵头作用,扎实推进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二)积极调动,激励先进。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行为规范、质量提升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三)正确引导,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利用网络等各类宣传载体,宣传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保洁动态
保洁常识
保洁问答
保洁聚焦
本地通
黄道吉日
热门城市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付款方式|联系我们|意见反馈|加入收藏|免责声明|网站优化
© 2025 :南通保洁公司   点击这里与我在线洽谈  津ICP备12007331号-43